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2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林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叁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 林來合 於民國93年10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40,000元,約定自93年10月8日起至94年10月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8月3日止累計87,710元未給付,其中40,949元為本金、46,677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1年8月3日止累計150,619元未給付,其中58,730元為消費款、88,289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許永溪┌────────────────────────────────────┐│本金及利息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724號│├──┬─────┬─────┬──────┬──────┬───────┤│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林來合│自民國101年8│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88%│││40,949元││月4日││計算之利息│├──┼─────┼─────┼──────┼──────┼───────┤│2│新臺幣│林來合│自民國101年8│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58,730元││月4日││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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