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94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9月21日下午3時於本院第13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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