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83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曾於警、偵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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