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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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03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上列聲請人因如附表所列之犯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均減刑如附表所示。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所犯附表所示等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等罪予以減刑,併就附表所示等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到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附表:
┌────┬─────────┬───────────┐│編號│1│2│├────┼─────────┼───────────┤│所犯罪名│竊盜罪│連續加重竊盜罪││及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4年5月27日│94年8月10日起至95年2││││月26日止│├────┼─────────┼───────────┤│偵查機關│桃園地檢署94年度偵│桃園地檢署94年度偵字第││及案號│字第11730號│15246號等│├─┬──┼─────────┼───────────┤│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4年度易字第988號│95年度訴字第163號││審│││││├──┼─────────┼───────────┤││判決│95年4月28日│95年5月30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4年度易字第988號│95年度訴字第163號││決├──┼─────────┼───────────┤││確定│95年5月20日│95年6月24日│││日期│││├─┴──┼─────────┼───────────┤│依中華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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