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俊吉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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