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2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2579號上訴人即被告覃文輔佐人 信惠連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249號,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黃玉婷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心琳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