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30號債權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士廷 代理人 謝鵬翔 債務人 黃裕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捌拾壹萬伍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之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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