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60號
聲請人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
書記官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