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易字第11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1138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柔安選任辯護人黃燕光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21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7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姚柔安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證人即告訴人吳俊諺就於民國100年3月入監前曾將門號0000000000之SIM卡(下稱本案SIM卡)交由被告使用,並於入監前自被告處取回本案SIM卡之基本事實,於歷次證述中均證稱一致,亦與被告於偵訊中之供述、本案SIM卡之通話紀錄互核相符,足認被告有於告訴人入監前,將向告訴人借用之本案SIM卡交還之事實明確。證人吳俊諺就本案SIM卡使用之細節,雖有如原審判決所述之些微差異,然就「入監前自被告處取回本案SIM卡」之基本事實於歷次證述中均明確且一致,縱認證人吳俊諺就距今10餘年前之細節證述有所差異,亦與常情無違,更難逕認證人吳俊諺之證述無從採取;此外,原審雖認證人吳俊諺所提出之對話紀錄之內容,與證人吳俊諺之證述相悖,然該部分之對話紀錄僅能證明「告訴人有於入監前將本案SIM卡交由被告使用」,且此部分亦與證人吳俊諺之證述相符,尚無從反向逕論本案SIM卡未遭到被告盜用,況於對話紀錄中證人吳俊諺更提及「你這樣是竊用而且沒經過我同意」等語(原審卷第119頁),然原審卻於判決理由中敘明「未在對話紀錄中質疑姚柔安此部分所為」等語(原審判決第4頁第4行),顯有忽略此部分對話紀錄之情存在;又原審判決理由中另敘明「本案SIM卡之通話明細中,更有撥打被告後續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及其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之紀錄,倘本案SIM卡真為被告所竊取,何以其須以本案SIM卡門號撥打自身門號,更可見本案SIM卡確非被告所竊取」等語(原審判決第4頁第13至16行),然如細繹告訴人指稱本案門號遭竊取之100年2、3月間之通話紀錄,並未有原審判決理由中所述之撥打被告自身門號之記錄,原審並未具體說明該部分之通話紀錄,係擷取自何年、月之通話紀錄,理由已有不備,況本案SIM卡嗣後有轉手予他人使用之情,亦為被告所自承,益徵其後如有撥打被告門號之情應屬正常,是原審逕以此為由,而認被告於100年3月前後無竊取本案SIM卡之犯行,已嫌速斷。綜上,被告於告訴人入監後仍使用本案SIM卡乙節,為被告所自承、亦有本案SIM卡門號之通話紀錄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於告訴人入監前後,有以不詳方式竊取告訴人本案SIM卡並據以使用之事實明確,自該當竊盜犯行云云。
三、惟查:㈠告訴人雖指訴被告於其100年3月入監前已將本案SIM卡返還,
嗣後在不詳時間再偷走本案SIM卡,並且使用至102年5月等語,然告訴人之兄 吳俊勳 於101年8月16日至遠傳電信公司為告訴人之前揭門號0000000000辦理續約,有遠傳電信門號續約同意書、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影本在卷可佐(見原審卷卷一第43、45頁),被告於原審證稱:我之前有說本案SIM卡要借給我哥使用,所以本案SIM卡在101年8月16日是由我哥拿我的證件去續約等語(見原審卷卷一第149頁),足見吳俊勳於101年8月16日之前為本案門號之使用者,否則其無需續約,而被告當時係吳俊勳之女友,其二人復於101年9月24日結婚,有被告之戶籍資料在卷可佐(見偵卷第55頁),被告與吳俊勳當時正濃情蜜意時,縱認被告當時有使用本案SIM卡,亦係經過吳俊勳之同意,難認被告係未經同意而竊取本案SIM卡使用,故告訴人之指訴尚不足採信。
㈡又被告辯稱101年5月後伊沒有使用本案SIM卡,伊後來使用伊
哥哥辦的門號0000000000等語,而本案門號之欠費時間係102年1月至4月,然觀之本案門號102年1月、2月、3月之通話明細可知(見原審卷卷二第274、282、287、289頁),該門號於102年1月至3月均曾撥打電話予被告使用之0000000000,足見被告至遲於102年1月即未使用本案SIM卡,益足徵告訴人指訴被告在不詳時間偷走本案SIM卡,並且使用至102年5月等語不足採信。
㈢綜上,檢察官之舉證不足讓本院形成被告確有竊盜犯行之心
證,檢察官猶執前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李嘉提起公訴,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蔡孟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葉力旗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