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易字第1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竊佔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124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麗珠 上列上訴人因竊佔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79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8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再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麗珠於收受原審111年度易字第379號判決正本後,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2年6月21日具狀提起上訴,因其所提之刑事上訴暨上訴理由狀僅載「上訴人因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79號案件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謹敘上訴理由如下:近日補陳。」等語,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於112年9月14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分於112年9月25日於其陳報居所寄存送達,以及於112年10月19日送至被告 陳明 之宜蘭縣金六結67號信箱,由其本人於當日憑租箱人印鑑簽收後領取,有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244號裁定及上開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63、65、67、69頁)在卷足憑。惟本院裁定合法送達後迄今已逾5日,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說明,被告上訴顯不合法律上程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2條、第367條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吳祚丞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郭侑靜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