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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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侵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傑選任辯護人黃建銘律師(法扶律師)具保人 林雨旋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雨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俊傑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3日發佈通緝,嗣於109年9月7日為警緝獲歸案,乃復經本院於同(7)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併由具保人林雨旋於同(7)日提出該保證金後,予以釋放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通緝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通緝案件移送書、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報到單、訊問筆錄、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侵訴字第11號刑事一般卷宗第421至422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刑事一般卷宗【下稱本院卷】第7至42頁、第43頁、第45至47頁、第57頁、第59頁、第60頁)在卷可稽;次查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命警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本院合法通知督促被告到庭後,同未能為之等情,亦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9月17日東院宜刑和109侵訴緝字第1號函(稿)、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送達證書(送達處所:臺東縣○○市○○路○段○○○巷○○弄○號;應受送達人:黃俊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送達證書(送達處所:桃園市○○區○○街○○巷○○號4樓;應受送達人:黃俊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9月21日東院宜刑和109侵訴緝1字第1090013865號函(稿)、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送達證書(送達處所:臺東縣○○市○○路○○○巷○○號;應受送達人:林雨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和股公務電話紀錄、刑事 陳明 變更送達處所狀、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10月23日東院宜刑和109侵訴緝1字第1090015467號函(稿)、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送達證書(送達處所:臺東縣○○市○○路○段○○○巷○○弄○號;應受送達人:黃俊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送達證書(送達處所:桃園市○○區○○街○○巷○○號4樓;應受送達人:黃俊傑)、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109年12月3日信警偵字第1090034425號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09年12月7日桃警分刑字第1090069660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12月14日 桃檢俊儉 109助1816字第1099133858號函各1份(本院卷第89至90頁、第91頁、第93頁、第95頁、第97頁、第106-1頁、第107頁、第127頁、第129至130頁、第135頁、第137頁、第139頁、第157至163頁、第165頁、第174-1至174-6頁)存卷可考;加以被告經本院釋放後,迄未有何在監在押或遷移住所等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各
1份(本院卷第177頁、第179至185頁)附卷可憑;甚經本院於109年11月18日、109年12月25日,先後電詢辯護人、具保人關於被告之下落時,亦係獲辯護人覆以:伊聯繫不到被告等語,或聯繫具保人無著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和股公務電話紀錄2份(本院卷第151頁、第175頁)在卷可佐,自足認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吳俐臻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茗瑋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