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25號原告 林堉璘 訴訟代理人 蔡玫真 律師被告助利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忠義 被告 王榮德
陳順發 楊榮達 徐博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3,9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6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淑敏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⒈原告就坐落於新北市○○區○○段下小段8-3、8-4、8-61、
8-69、8-70、8-77地號土地請求被告等拆除之面積分別為21.8
4平方公尺、(19.62+13.26+12.66=45.54)平方公尺、48.
1平方公尺、24.5平方公尺、28.44平方公尺、29.04平方公尺。
⒉又前揭8-3、8-4地號土地106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為5,200元
,8-61、8-69、8-70、8-77地號土地106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為32,700元。
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5,200元×(21.84+45.54)平方公
尺+32,700元×(48.1+24.5+28.44+29.04)平方公尺=4,603,9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