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9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氏蘇珠
武中勇(英文名:VUTRUNGDUNG)越南國籍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夏毅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480、7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本件被告阮氏蘇珠、武中勇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而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陳伯宇法官陳錦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