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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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85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亞美
周亞藍共同選任辯護人黃曙展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201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