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476號原告吉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祚大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
吳宗樺 律師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邱政勳 律師
陳逸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