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66號原告 潘漢昌
潘延壽 潘杏 潘招治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勇實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84,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