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12號聲請人 黃禎宏 相對人 富圓 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一0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貳佰肆拾肆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7年3月22日經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2月薪資新臺幣(下同)143,446元、3月薪資141,
935元、資遣費60,697元及預告工資53,166元,合計399,24
4元,上述金額相對人最遲應於107年5月22日給付完畢。詎相對人並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前揭勞資爭議,經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調解成立,相對人至遲應於107年5月22日給付積欠工資、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共399,244元乙節,業據其提出科技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從而,相對人既與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9條調解成立,卻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義務,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勞工法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