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1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人傑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2,0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19,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