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07號原告 陳俊君 原住高雄市○○區○○○路○○號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湯寶隆蘇泰盈葛祐豪蔡容喬蔡佳蓉李葆仁陳佩貞陳智遠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伍拾萬元【計算式:50萬元x4(即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各給付原告50萬元)+50萬元x5(即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湯寶隆、蘇泰盈、葛祐豪、蔡容喬即蔡佳蓉、李葆仁應各給付原告50萬元)+15
0萬元x2(即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陳佩貞、陳智遠應各給付原告150萬元)=200萬元+250萬元+300萬元=7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伍仟貳佰伍拾元。又原告固另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105年度救字第77號裁定駁回確定,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自應即繳納裁判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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