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九四九號
自訴人 周文隆 被告 黃鐘德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自訴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或受命法官於自訴案件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其自訴,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繕本所載。
三、經查依自訴人所述,被告係購屋而使用該屋所附之瓦斯管綫,乃依法行使房屋所有人之正當權利,並無不法情形,至該瓦斯管綫屬何人所有,係民事糾葛,本應依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自訴人竟自訴被告強行使用瓦斯管線,被告罪嫌顯有不足,核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之情形,依照首開說明,本件自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亭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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