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441號聲請人凱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季枝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系爭股票之至股票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通知之最新證明文件正本。(原呈掛失證明已逾5日辦理公示催告)
二、請確認附表編號1股票之股票號碼是否正確。(台端聲請狀所載與掛失證明不符)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