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111號債權人奕郝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協誠印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支票票號CA0000000及C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㈡請陳報99年11月銷售金額219910元及99年12月銷售金額
138355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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