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115號債權人 李亮 均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郭騰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人代理人委任狀正本乙份。
㈡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
,利率無約定亦無其他法律依據者,週年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㈢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所提出之和
解書內容為債權人賠償債務人新臺幣伍萬元,與請求之原因事實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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