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109號債權人 李東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祥懿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查報債務人祥懿企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
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求金額748,817元之計算方式為何?(勞退基金233,772
元之計算方式及其計算起迄日為何?)㈣資遣費舊制4個月,新制5.5個月請求依據為何?並陳報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