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8號原告 薛秀枝 被告 蕭文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08年度審交易字第
529號,嗣改分為108年度交簡字第26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姚怡菁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