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20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208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李孟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與被告間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提出本件訴
訟,茲因該貸款契約條款第20條已約定若涉訟時,同意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為管轄法院。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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