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字第1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字第1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4樓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原名 楊仕偉 )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附表所示之二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部分並依規定減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列1減刑及附表2不予減刑所處之刑,聲請定執行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許信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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