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 陳成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聲請人於民國103年6月1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4個月,已於103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已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03年12月16日為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黃莉君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受款人│││││(民國)│(新臺幣)│││├──┼─────┼──────┼──────┼──────┼─────┼───┤│1│陳成勇│金門縣信用合│103年5月8日│200,000元│AG0000000│ 李錫平 ││││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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