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6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南風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103年度聲沒字第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南風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5月30日以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103年度偵字第5293、7849、10464、10465號不起訴處分),惟被告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刀械共10把,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又同條例第6條規定第4條第1項第
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據此,上述包含武士刀等刀械即為管制刀械而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定之「違禁物」。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認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刀械,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可稽,足認附表所示之物均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違禁物無訛。而被告涉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項之罪嫌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5293、7849、10464、104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業據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查明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既屬違禁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附表┌──┬─────┬────────┬──────────┐│編號│名稱│查獲日及鑑驗日期│備註│├──┼─────┼────────┼──────────┤│1│武士刀3把│102年7月10日及│⒈編號1:刀刃長約66││││102年10月9日│公分,刀柄長約25公│││││分,單刃開鋒。│││││⒉編號2:刀刃長約69│││││公分、刀柄長約29公│││││分,單刃開鋒。│││││⒊編號3:刀刃長約69│││││.5公分、刀柄長約28│││││.5公分,單刃開鋒。││││├──────────┤││││桃園縣政府警察局102│││││年10月15日桃警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及│││││鑑驗工作紀錄相片1份│││││(103年度偵字第5293│││││號卷第13至14頁)│├──┼─────┼────────┼──────────┤│2│刀械2把│102年9月6日及│⒈編號1:刀刃長約83││││102年12月25日│.5公分,刀柄長約38│││││.5公分,單刃開鋒。│││││⒉編號2:刀刃長約83│││││.5公分、刀柄長約38│││││.5公分,單刃開鋒。││││├──────────┤││││桃園縣政府警察局102│││││年12月31日桃警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及│││││鑑驗工作紀錄相片1份│││││(103年度偵字第7849│││││號卷第8至10頁)│├──┼─────┼────────┼──────────┤│3│武士刀2把│103年1月6日及│刀刃均長約66.5公分,││││103年2月13日│刀柄均長約29.5公分,│││││均單刃開鋒。││││├──────────┤││││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警│││││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及鑑驗工作紀錄相│││││片1份(103年度偵字│││││第10464號卷第16至18│││││頁)│├──┼─────┼────────┼──────────┤│4│刀械3把│102年11月11日及│⒈編號1:刀刃長約66││││102年12月25日│.5公分,刀柄長約28│││││.5公分,單刃開鋒。│││││⒉編號2:刀刃長約66│││││.5公分、刀柄長約28│││││.5公分,單刃開鋒。│││││⒊編號3:刀刃長約66│││││.5公分、刀柄長約28│││││.5公分,單刃開鋒。││││├──────────┤││││桃園縣政府警察局103│││││年1月2日桃警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及│││││鑑驗工作紀錄相片1份│││││(103年度偵字第1046│││││5號卷第15至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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