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簡上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簡上字第11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士珮
法官張誌洋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簡上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簡上字第11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士珮
法官張誌洋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