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51號原告 郭日明
郭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林書豪 被告 郭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亦為同法第70條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146條繼承回復請求權之規定,對被告請求返還新臺幣1,553,900元。經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郭瑞成 住所地在臺北市萬華區,此有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參(參司家調卷第15頁),而原告主張之上開遺產,既原為被繼承人郭瑞成所保有,自應同在臺北市萬華區,又臺北市萬華區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範圍,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書記官蔡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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