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簡更一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俸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更一字第14號原告 林秀穗 被告國立故宮博物院代表人 周功鑫 (院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邱鈺婷
沈美蘭 陳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俸給事件,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本院100年度簡更一字第1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暨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96年6月30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95年6月3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法官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書記官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