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56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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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2年聲再字第5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564號聲請人 朱世娟 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24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裁定命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7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是其再審之聲請自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蕭惠芳法官林惠瑜法官梁哲瑋法官曹瑞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書記官莊子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