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68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68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邱惠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他字第233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惠珊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他字第2338號簽結在案。而於上開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鑑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扣案物無法與其內毒品完全析離,均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他字第2338號案件偵查後,因查無特定犯罪嫌疑人而予以簽結等情,有檢察官簽呈1紙在卷足憑(他卷第57、58頁)。

(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檢驗報告在卷可稽,且無從自扣案物加以析離,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均係違禁物無訛,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軟管1支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5日報告編號A3244毒品證物檢驗報告(他卷第67頁)

2

殘渣袋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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