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39號

債權人 孟曉玫

債務人 吳鎮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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