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6號聲請人 賴建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壹、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12月8日登載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貳、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參、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賴建龍基隆愛三路郵局108年3月1日25萬元F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