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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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4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朱宏亮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聲請定應執行狀所載。
二、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
依上揭規定觀之,僅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有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權限,有請求權人僅得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而無直接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限。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朱宏亮逕行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靜敏附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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