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3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燕誼詳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所為一一○年度訴字第二三○號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6日以110年度訴字第230號裁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嗣因本院認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事由,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自應將原裁定予以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曾淑婷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連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