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15號聲請人丁○○聲請人戊○○上二人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丙○○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權拋棄書:聲請人丁○○、戊○○須有法定代理人表明代理意旨,並蓋用印鑑章;乙○○需蓋用印鑑章。
(二)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
(三)完整之繼承系統表:須載明全體繼承人(須包括第二順位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第四順位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之姓名及存歿狀態。
(四)已通知後順位繼承人書面通知(如:附受通知人印鑑證明之拋棄繼承通知收據;或,存證信函暨回執)。
(五)法定代理人甲○○之印鑑證明(須與聲請狀上用印相符)。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莊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