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 律師被告乙○○○
丁○○丙○○共同 陳國雄 律師訴訟代理人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舒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