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九號
原告乙○○被告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帶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劉以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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