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調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下稱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陳忠申 、 陳忠正
、 陳月麗 、 陳忠瑞 、 陳秀錦 、 陳靜芬 等6人(下稱被告陳忠申等6
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93,894
元(計算式如下:【477×10,000+570×10,000+170×3,5
00+40×1,600+5,552.68×10,000×6/63+602.08×3,600
×6/63+23,700+1,758,648+7,324+150,000】÷6=3,09
3,894,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31,690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1,110元,尚應補繳裁
判費30,580元。
二、請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鄉○○段
○○○○號土○○○鄉○○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地號全部)予本院(前以永昌段563地號土地、永昌段
566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予本院,應有違誤)。
三、原告既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遺產,除非依民法第82
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
為分割,否則依法自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從而,請儘
速向本院聲請閱卷,如有發現其他應列為被繼承人 陳雲章 之
遺產併予分割之情形,請儘速陳報,並按查報結果更正訴之
聲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