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小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979號
原   告  張永德
被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9
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9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20日補充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本院中壢
簡易庭民事刻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其抗告應認為不合法,
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
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劉彩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