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2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更一字第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更一字第21號原告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寶郎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 律師
陳韋利 律師上一人輔佐人 翁明哲 被告雲林縣政府代表人 蘇治芬 訴訟代理人 王閔信 上列當事人間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環署法字第100002985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後,被告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廢棄原判決,發交本院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王德麟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書記官許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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