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2號原告 李甘妹 訴訟代理人 陳欣佑 律師被告 李春霞
廖秀珠
廖運鉅 受告知人 宋文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69,752元(以系爭土地面積乘以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乘以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宜靜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書記官伍幸怡附表:
系爭873地號土地部分之計算式為:
16平方公尺×72,300元×00000000/00000000=808,719元系爭873-1地號土地部分之計算式為:19平方公尺×72,300元×00000000/00000000=960,354元系爭873-2地號土地部分之計算式為:54平方公尺×72,300元×00000000/00000000=2,729,426元系爭873-3地號土地部分之計算式為:28平方公尺×72,300元×00000000/00000000=1,415,258元系爭873-4地號土地部分之計算式為:5平方公尺×72,300元×00000000/00000000=252,725元系爭873-5地號土地部分之計算式為:6平方公尺×72,300元×00000000/00000000=303,270元(以上均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808,719元+960,354元+2,729,426元+1,415,258元+252,725元+303,270元=6,469,752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