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17號聲請人丙○○○
甲○○
119乙○○
號丁○○戊○○○
巷9號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新臺幣(下同)1,
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