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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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四號
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偽造貨幣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新台幣仟元紙鈔壹張應予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三十年院字第二一六九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金門縣警察局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十九時許,在金門縣○○鎮○○路○○號「網路王國網咖店」內,查獲被告甲○○涉嫌持有偽造紙鈔一張,因屬違禁物,依刑法第二百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否,均應沒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聲請裁定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涉嫌行使偽造貨幣案件(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五0號),業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撤回起訴,惟扣案之偽造新台幣千元紙鈔一張,乃屬違禁物,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及解釋意旨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魏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