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已減為有期徒刑4月│已減為有期徒刑4月│已減為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5年11月2日│95年12月19日│96年1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331號│96年度毒偵字第331號│96年度毒偵字第33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1342號│96年度上訴字第1342號│96年度上訴字第1342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6月20日│96年6月20日│96年6月20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1342號│96年度上訴字第1342號│96年度上訴字第134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年7月6日│96年7月6日│96年7月6日│├─┴──────┼──────────┼──────────┼──────────┤│備註│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4029號│4029號│4029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已減為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1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313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605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0月31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60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年11月19日│││├─┴──────┼──────────┼──────────┼──────────┤│備註│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4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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