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632號
上 訴 人 龍振企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龍耀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美華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2,944元,應徵
第2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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