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簡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660號
原   告  賴秋華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 律師
被   告  陳麗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17日下午3時20分在
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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